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晋卫农〔2011〕3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补偿工作,根据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现对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晋卫农〔2009〕22号)调整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2元,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0元,鉴于2011年个人缴费工作已经完成,新标准从2012年起执行。
二、实行门诊统筹
从2011年起,新农合统筹地区取消门诊家庭账户,全部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仍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将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各地要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同时推行门诊总额付费制度,要根据近2—3年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诊疗和药品费用水平等数据,科学测算,综合各种因素后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实施门诊总额预付。
三、基金用途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人均不低于35元,不超过50元。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及部分病种大额门诊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除门诊统筹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其他资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除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将参照住院标准补偿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白血病的门诊费用列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风险基金:2011年初按当年筹资总额3%提取风险基金,年底如有结余还可从中继续补充部分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10%后不再提取。
四、调整住院补偿方案
(一)扩大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执行2011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将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适当扩大,提高参合农民实际受益水平。
(二)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将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调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省补基本药物目录,将村卫生室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信息化管理后,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三)提高县、乡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将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提高到80%或85%,县级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65%或7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力争达到70%。
(四)提高封顶线。2011年起,新农合补偿封顶线由4万元提高到不低于5万元。
(五)全面提高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扩大到所有统筹地区,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凡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种疾病,在单病种限价内享受70%的补偿。具体办法遵照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0〕11号)文件要求执行。探索逐步提高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2011年每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县(市、区)选择治疗效果明确、医药费用较高、临床诊疗路径规范、适宜开展单病种限价的1-3个病种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