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市、各康复定点机构实施中国残联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2009、2010年度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国家抢救性康复项目康复定点机构做部分调整,按调整结果将2011年度救助指标下达各市及各康复定点机构,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国家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时间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各市、各康复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山西省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残联[2009]53号)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残联[2010]147号)文件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二、各市、各康复定点机构要指导县级残联,充分利用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加大对0-6岁残疾儿童摸底调查和康复转介工作。努力使当地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能够得到国家项目的资助。已纳入2011年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不得再纳入2011年国家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 三、各市残联、省直各康复定点机构要于2011年11月15前将经县、市残联审批盖章,拟确定为项目救助对象的《项目审批表》、户口本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贫困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各1份报省残联进行统一审核并公示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救助对象,由省残联通知各市和省直定点机构签订责任书,并进行康复训练与救助。 四、各市、省直各康复定点机构要于2011年12月15日前开始将确定的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并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救助工作,上报项目执行绩效报告。 五、各市、各康复定点机构要通过举办项目启动仪式、新闻报道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项目实施的宣传力度,及时上报救助对象典型案例、项目实施信息和活动图片、影像资料。 六、加强项目管理,项目资金和物资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物资的单位,要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追回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