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联合会是在改革形势下,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国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建立的新型事业团体。其主要特点是:
(1) 统一性。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而不是 某类 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在组织机构上避免了机构重叠、力量分散、组织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等 弊病,从而使组织制度、职能和活动方式更适应残疾人事业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2) 代表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所有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不实行会员制,凡残疾人都是残 联的工作对象。
(3) 综合性。“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联合会融 政治代表、公益 服务、行业管理三种职能于一体,有别于国际上服务与代表分建组织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政 府、社会和残联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全方位为残疾人 服务。
(4) 时代性。残疾人联合会是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既“代表残疾 人 的共同利益”,为残疾人服务,又“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 发 展残疾人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既具有官方色彩,又具有民间组织 性质,是“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适应改革形势需要。
(5) 务实性。中国残联按照“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从残疾人 亟需 解决的三项康复入手,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教育、就业、扶贫等各项 业务领域,为残疾人办实事,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